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文强,张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文强要求1.你支付陈文强钢材款6637元及期间利息;2.要求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