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戴宏祥,张蒙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1民初380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蒙亮:本院受理戴宏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8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限张蒙亮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戴宏祥偿还借款本金43 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3 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60元,由张蒙亮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