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聂佑辉,邹宏臻,谢宏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湘0406民初16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21)湘0406民初1607号聂佑辉、邹宏臻: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你及谢宏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司法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承办法官:罗诚电 话:18974787665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南路137号。邮政编码:421001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