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吕咏梅,李东,北京深蓝广科技术中心,杨科,李松,关雄,单杰,李丹,第三人-, 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派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视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8民初10223号,(2019)京仲裁字第1216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派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咏梅、李东、北京深蓝广科技术中心(有限合伙)、杨科、李松、常州视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雄、单杰、李丹,第三人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10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咏梅在认缴出资226.6673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京仲裁字第1216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北京派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李东在认缴出资136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京仲裁字第1216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北京派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北京深蓝广科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在认缴出资200.3507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京仲裁字第1216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北京派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杨科在认缴出资2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京仲裁字第1216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北京派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李松在认缴出资63.7507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京仲裁字第1216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北京派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常州视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认缴出资491.718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京仲裁字第1216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北京派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被告关雄在认缴出资33.2149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京仲裁字第1216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北京派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被告单杰在认缴出资204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吕咏梅履行本案第一项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九、被告李丹在认缴出资136万元(对应李东的受让出资金额)未出资范围内(后续股权受让方李东实缴出资金额从李丹未出资金额中核减)对李东履行本案第二项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被告李丹在认缴出资100万元(对应北京深蓝广科技术中心(有限合伙)的受让出资金额)未出资范围内(后续股权受让方北京深蓝广科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实缴出资金额从李丹未出资金额中核减)对北京深蓝广科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履行本案第三项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一、被告李丹在认缴出资25万元(对应杨科的受让出资金额)未出资范围内(后续股权受让方杨科实缴出资金额从李丹未出资金额中核减)对杨科履行本案第四项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二、驳回北京派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09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吕咏梅、李东、北京深蓝广科技术中心(有限合伙)、杨科、李松、常州视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雄、单杰、李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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