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孟军芳, 新乡市成光混凝土有限公司 ,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6民初16634号,(2017)豫0725民初2737号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孟军芳:本院对新乡市成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孟军芳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6民初16634号民事判决书:孟军芳、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2017)豫0725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532 909.07元、诉讼费9129元,共计542 038.07元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新乡市成光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10元、公告费560元,由孟军芳、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