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旭平,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145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旭平:本院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1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周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3760元;自2021年8月22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记载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综合年利率超出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元;二、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1元、公告费260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周旭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