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进华,龚寿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724民初2076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公 告龚寿喜:本院受理原告邹进华与被告龚寿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24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龚寿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邹进华劳动报酬15 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龚寿喜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