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艳辉,卢柏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922民初174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柏香:本院受理的原告余艳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湘092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卢柏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余艳辉偿还本金34,000元,利息55,476元(已计算至2021年11月12日),并以34,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自2021年11月13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余艳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