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卫东,周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涛: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卫东诉被告周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如下:一、原告金卫东对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505号振星大厦16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010493号]享有所有权;二、被告周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协助将上述房屋的权属证书过户至原告金卫东名下,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原告金卫东承担。案件受理费37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010元,由原告金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