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6 裁判结果:执行中,本院扣划邹方坤银行存款4431.86元,邹方坤另缴纳10568.14元,本案共计执行到位15000元,已上缴财政,邹方坤已全部履行本院(2013)淮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 裁判文书 张廷山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案号:(2021)皖04执165号之一 案由:罚金 执行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26案由: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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