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0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166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肖华、张玲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225000 元及相应利息(截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止结欠利息计 78685.90 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郭凤、郭玉、符章斌应对被告肖华、张玲玲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郭凤、郭玉、符章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华、张玲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55.20 元、减半收取 2927.60 元,由被告肖华、张玲玲、郭凤、郭玉、符章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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