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5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3民初8758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5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恒强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10月24日为3923561.93元,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恒强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上述债权中的借款本金12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代理费800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方志强、郑淑惠、方少雄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以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2731号《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房地产为准);四、上述债权中的借款本金2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代理费800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方志强、郑淑惠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以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2732号《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房地产为准);五、被告方志勇、黄菊珍对福建省南安市恒强塑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代理费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福建恒强纸品有限公司、方志强、郑淑惠(以郑淑惠和方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方志双、吴彩芬(以吴彩芬和方志双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福建省南安市恒强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福建恒强纸品有限公司、方志勇、黄菊珍、方志强、郑淑惠、方志双、吴彩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恒强塑胶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