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文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1********3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 2328 民初 1451 号
案号
(2020)黔2328执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赵文章给付原告安龙县双明钢材经营部货款 175285 元及违约金 35051.6 元。二、驳回原告安龙县双明钢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858 元,减半收取 6929 元,由被告赵文章承担 1447 元,原告安龙县双明钢材经营部 5482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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