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东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3********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23民初1391号
案号
(2020)辽0123执10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东辉、姜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张东辉、姜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张东辉、姜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上述利息扣除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张东辉、姜红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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