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文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6********3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年法民大初字第158号
案号
(2022)辽0124执恢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邱香娟偿还原告赵兴福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分5里向原告赵兴福支付利息,自2005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文波偿还原告赵兴福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分向原告赵兴福支付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4日止。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5里向原告赵兴福支付利息,自2011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去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1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