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81********0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3393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恢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宋晓清、南海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1001690115111116004); 二、被告宋晓清、南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借款本金204 709.69元;三、被告宋晓清、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借款本金204 709.69元的逾期利息及罚息423.48元(截至2017年7月12日,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四、如被告宋晓清、南海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被告宋晓清、南海抵押登记的房产(坐落于沈北新区雅园街1-19号1-6-1,建筑面积71.27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 3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宋晓清、南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