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艳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82********2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3026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恢1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艳茹、耿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平借款本金58,985元;二、被告王艳茹、耿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平借款本金58,985元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从2016年2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艳茹、耿玉民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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