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2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24刑初8号
案号
(2020)辽0124执1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帅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被告人毛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被告人王雷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被告人王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帅、毛明、王雷、王宇与同案犯王兵、张万春(均已判刑)共同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详细数额见清单)。如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已履行退赔义务,其他被告人不再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