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4********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24刑初8号 |
案号 |
(2020)辽0124执1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帅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被告人毛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被告人王雷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被告人王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帅、毛明、王雷、王宇与同案犯王兵、张万春(均已判刑)共同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详细数额见清单)。如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已履行退赔义务,其他被告人不再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