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广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2********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3民初1839号
案号
(2020)桂0323执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毛广洪支付原告曾取良劳务费人民币98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广洪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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