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从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4********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1121民初1139号
案号
(2022)桂1121执恢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昭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卢从始偿还原告陈玉兰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卢从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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