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从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4********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121民初1139号 |
案号 |
(2022)桂1121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卢从始偿还原告陈玉兰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卢从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