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881********7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81民初4737号 |
案号 |
(2020)桂0881执1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租金44000元给原告杨富超;二、被告李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杨富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1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