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881********7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881民初4737号
案号
(2020)桂0881执1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租金44000元给原告杨富超;二、被告李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杨富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1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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