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3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民终2748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霍州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刘静、舒验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上诉人张玲人民币500000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刘静超付的172508元在上述款项中应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上诉人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180,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共计17280元,由张玲承担2280元,由刘静、舒验暄承担1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