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壮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6********3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1082民终1627号
案号
(2022)晋1082执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壮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国林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国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朱壮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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