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1618号 |
案号 |
(2020)新2301执2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波、刘新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志强货款29000元; 二、被告林波、刘新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志强利息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林波、刘新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