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1********6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22民初5113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122执1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晓东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徐兴安铲车租赁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1起按照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期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