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京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83********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812民特117号
案号
(2022)鲁0812执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兖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赵春艳欠汇中盛世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借款本金13179元,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5月止,于每月10日前偿还1000元;剩余欠款1179元,于2022年6月10日前全部付清。?二、如赵春艳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未到期的欠款视为到期,汇中盛世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可就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赵春艳还需另行给付汇中盛世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以实际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各一份、济宁市兖州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在申请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该调解协议书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汇中盛世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申请人赵春艳于2021年5月31日经济宁市兖州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鲁0812诉前调179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