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强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1********7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621民初3771号
案号
(2020)鲁1621执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强强、陈文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以500万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2月26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已偿还利息61.02元,此项中扣除)、逾期利息(以对应的本金数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胡振新、张玉明、白伟伟在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振新、张玉明、白伟伟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薛强强、陈文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薛强强、陈文文、胡振新、张玉明、白伟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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