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4********0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91民初4905号 |
案号 |
(2020)川0191执4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04535.61元及利息10465.75元、罚息(截至2019年9月9日的罚息4264.64元,之后的罚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104535.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15%的标准,自2019年9月10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截至2019年9月9日的复利1233.64元,之后的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10465.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15%的标准,自2019年9月10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482元、保全费收取1066元,由被告扬安军负担(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