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得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7********1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16民初2854号
案号
(2022)川0116执恢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焦得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双龙飞祥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29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元,由被告焦得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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