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1********56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4民初657号 |
案号 |
(2020)川0124执10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家宁、方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江桃归还借款本金19478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的标准,从2019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江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件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2548元、由原告潘江桃承担586元,被告马家宁、方芳承担19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