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4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9011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5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阎力勇欠款本金31000元;二、被告雷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阎力勇欠款本金31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2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雷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阎力勇保函费1500元;四、驳回原告阎力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370元,由被告雷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