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虞燕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02民初826号 |
案号 |
(2020)皖1802执1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小宝、虞燕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钱华东借款1363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9500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钱华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73元,原告钱华东负担50元,由被告江小宝、虞燕红负担18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