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5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02民初5680号
案号
(2020)皖1802执1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长学、黄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述宝借款187932.58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实际7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汪长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述宝借款27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孙述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56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526元,由被告汪长学、黄燕、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76元,由原告孙述宝负担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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