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家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3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1145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冯家友、冯家昌应共同支付尚欠货款1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日止)给原告李启洪,并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李启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家友、冯家昌共同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