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农锦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5********0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423民初607号
案号
(2019)桂0423执恢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农锦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000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8月16日的利息11835.80元, 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农锦平所有的座落于蒙山县蒙山镇鳌山路18号新世纪阳光商业城3-702号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蒙国用(2011)第852号,房屋所有权证:蒙房权证蒙山字第1019487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28元,由被告农锦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6-26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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