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2********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3民初1335号 |
案号 |
(2020)桂0323执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慧归还原告邹家安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慧归还原告邹家安借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由被告何慧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