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幸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82********67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82民初4759号
案号
(2020)豫0482执3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夏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按月利率9.06‰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9‰计算,扣除已支付的28638.45元利息);二、被告闵红莉、李万利、李幸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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