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22民初3435号 |
案号 |
(2022)豫0422执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海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棉借款本金6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保全费670元,由被告陈海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