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82********3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5780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6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刘影哲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二、被告刘影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9,104.07元、利息罚息17,266.93元、复利435.61元,合计366,806.61元(以上截止日为2020年2月27日);并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2元,减半收取3,401元,保全费2,354元,由被告刘影哲、陈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