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81********2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5920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6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吴兴浩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二、被告吴兴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97,172.84元、利息、罚息4,339.79元、复利65.5元,合计201,578.13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20年3月10日);并自2020年3月11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于玲对被告吴兴浩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保全费1,528元,由被告吴兴浩、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