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磊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2********3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2民初1495号 |
案号 |
(2020)桂0122执1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东妹、何味祖共同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贷款本金79999.98元,利息及罚息27708.84元(该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79999.98为基数,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韦德祖、何梅新、何磊祖、李兰珍对李东妹、何味祖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韦德祖、何梅新、何磊祖、李兰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东妹、何味祖追偿。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15.0元,减半收取计1207.5元,由被告李东妹、李兰珍、韦德祖、何味祖、何梅新、何磊祖共同负担。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5.0元,减半收取计1207.5元,由……负担。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5.0元,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