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建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2********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22民初449号 |
案号 |
(2021)桂0122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黄海燕、曾汉军与被告方召、方建稳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转让合同书》;二、被告方召、方建稳返还原告黄海燕、曾汉军转让款800000元;三、被告方召、方建稳共同返还原告黄海燕、曾汉军林木砍伐手续费100000元;四、驳回原告黄海燕、曾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4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14718元,由被告方召、方建稳负担13732元,原告曾汉军、黄海燕负担9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