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8********1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民初714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1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8年3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3558303.04元,被告荣军同意按如下日期归还借款: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1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50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1558303.04元。所有款项约定年利率按6%计算。二、如果被告荣军没有在2020年10月31日前将所借款项全部归还,则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王帅、被告王振轮、被告荣军就下欠借款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5266元,减半收取17633元,由被告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王帅、被告王振轮、被告荣军共同承担。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8年3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3558303.04元,被告荣军同意按如下日期归还借款: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1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50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1558303.04元。所有款项约定年利率按6%计算。二、如果被告荣军没有在2020年10月31日前将所借款项全部归还,则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王帅、被告王振轮、被告荣军就下欠借款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5266元,减半收取17633元,由被告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王帅、被告王振轮、被告荣军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