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1********4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5198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恢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行与被告姜林于2015年5月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1001815115059414789);二、被告姜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行贷款本金481 999.03元;三、被告姜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行贷款利息13 812.56元(上述利息截至2017年2月22日;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四、如被告姜林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行对被告姜林抵押登记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银山路3-10号3-10-3,建筑面积107.63平方米)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姜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752元,保全费2 99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姜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