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02********1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602民初2627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1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卢亮、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增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计付利息给原告。二、由被告威海兴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对被告卢亮、李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告威海酱菜有限公司在其土地及附属工程【土地证编号:乳国用(2009)第1204号】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卢亮、李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卢亮、李伟、威海兴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酱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卢亮、李伟共同负担,限被告卢亮、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被告威海兴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威海在其土地及附属工程【土地证编号:乳国用(2009)第1204号】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卢亮、李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