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1********1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02民初2287号 |
案号 |
(2020)鲁1502执1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7)鲁15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借款本金2100000元、利息98728.85元并自2017年11月30日起以21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奥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阳谷禾壮肥料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孟现壮、孙秀贤、孟现芳、雷桂霞、李松珠、王伟、齐怀印、张月桂、高建、孙利、陈东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奥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阳谷禾壮肥料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孟现壮、孙秀贤、孟现芳、雷桂霞、李松珠、王伟、齐怀印、张月桂、高建、孙利、陈东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