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4********3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8880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2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莘县支行垫款本金10399811.01元及利息(以10399811.0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二、被告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董经代、郑学红、董波、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鑫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亓汝石、薛海仙、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董经代、郑学红、董波、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鑫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亓汝石、薛海仙、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98.88元,减半收取42099.44元,由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董经代、郑学红、董波、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鑫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亓汝石、薛海仙、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