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03********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603民初1942号 |
案号 |
(2020)豫0603执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红燕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红燕逾期还款利息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被告龙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