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慧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03********1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603民初208号 |
案号 |
(2020)豫0603执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慧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赵慧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贷款罚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35‰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算至本清息止之日止);三、被告秦志贤、李希望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20元,由被告赵慧娜、秦志贤、李希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