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金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81********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381民初576号
案号
(2020)豫1381执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邓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龙峰、李彩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9.3‰自2013年4月1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其中,2014年4月2日起加罚50%利息。)二、被告张国营、李传雄、侯青森、闫金山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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